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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的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99年普考法律政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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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 (一)依題意觀之,丙確因甲、乙各別下毒而殺害造成死亡,故甲、乙看來應各負殺人既遂之 1.原則上,若依傳統條件說審查之,則會發生如下窘境: 2.是故,條件說為了避免在「多對一(多數行為人攻擊一位被害人)」下的審查漏洞,經 修正後的毒法是: 乙偶然併合的情形下,卻可造成該結果出現時,則各(部份)條件均具有原因性。 丙死亡之責任。 (二)不過,近代刑法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在於個人法、而非連坐法。甲、乙在沒有犯意聯絡 的情況下,偶然地分別在被害人的食物下毒,二人的藥量本無致命作用,但由於同時下 毒,發生致命效果。經上,被害人死亡有兩個條件,這點無可反駁;但死亡這個結果能 否歸咎於甲、乙各別的下毒行為?則無需另外評價。 (三)結論: 1.甲及乙既然互不相識,雖然因為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亡。 2.惟,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 3.基於刑法「個人法」的精神,甲、乙應該只六對丙的死亡,各負殺人未遂之刑責,除非兩人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下的共同正犯,方可能論以既遂犯! |
- Sep 02 Thu 2010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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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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