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的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99年普考法律政風)

【擬答】

  ()依題意觀之,丙確因甲、乙各別下毒而殺害造成死亡,故甲、乙看來應各負殺人既遂之
責:

       1.原則上,若依傳統條件說審查之,則會發生如下窘境:
(1)若無甲之毒殺,丙仍會死於乙,則甲無需對丙之死亡負責。
(2)若無乙之毒殺,丙仍會死於甲,則乙亦毋庸負丙死亡之責。

       2.是故,條件說為了避免在「多對一(多數行為人攻擊一位被害人)」下的審查漏洞,經

修正後的毒法是:
(1)在「併合的因果性論」下,若甲、乙個別單一條件不足以造成結果的出現,但在甲、

乙偶然併合的情形下,卻可造成該結果出現時,則各(部份)條件均具有原因性。
(2)是故,若因甲、乙之偶然併合毒殺,將造成結果之原因,每一個人(甲、乙)均應負

丙死亡之責任。

  ()不過,近代刑法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在於個人法、而非連坐法。甲、乙在沒有犯意聯絡

的情況下,偶然地分別在被害人的食物下毒,二人的藥量本無致命作用,但由於同時下

毒,發生致命效果。經上,被害人死亡有兩個條件,這點無可反駁;但死亡這個結果能

否歸咎於甲、乙各別的下毒行為?則無需另外評價。

  ()結論:

    1.甲及乙既然互不相識,雖然因為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亡。

       2.惟,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
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偶然」合在一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

       3.基於刑法「個人法」的精神,甲、乙應該只六對丙的死亡,各負殺人未遂之刑責,除非兩人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下的共同正犯,方可能論以既遂犯!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PINKの心情 的頭像
pink1002

PINKの心情

pink1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1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