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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の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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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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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6 週三 201011:10
  • 涼風

天氣慢慢轉涼了...我發現原來我喜歡的是秋天..那種涼涼的風吹過,感覺好悠閒
這時候來杯熱呼呼的卡布奇諾和薯條那該有多好..
這讓我想到家附近的露天咖啡a_a看著鯉魚潭的美景,吹著大自然的芬多精..最好是騎著腳踏車慢慢的欣賞美景。
這時候也讓我想到杉林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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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1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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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7 週五 201001:51
  • 苦笑面對自已

哎!!最近怎感覺有點落沒的感覺,每讀到一科不會的就覺得好累。越讀越覺得自已不聰明cc--苦笑
My life----未知數
人生就像一場戲,一旦選好自已想要的角色,就需勇往直接,堅持再堅持才會成功。
越讀越覺得笨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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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看書的進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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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7 週二 201019:20
  •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乙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




【會議日期】
99/09/07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會議次別】
7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刑議字第三號提案

院長提議

法律問題:

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乙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

眠術之方法為之,應如何論罪?

討論意見:

甲說:倘甲有實行具體違反乙意願之方法行為而對乙為性交,應

      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

      交罪;否則,僅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

      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理由:

一、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修正公布,其中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所稱之「其他違反其(

    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參諸本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一之意旨,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

    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此一方法之體現,必須行為人採用有

    形、無形或物理、心理之不法手段,壓制被害人之性自主決

    定意思;且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應從客觀之事實,如被

    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

    表示不同意等項而為判斷。是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

    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固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惟行為人所實行之

    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必以見諸客觀事實者為限,若僅利

    用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會予

    以性交,實際上並未有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者,

    自與該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係因年稚之男女對於性行為欠

    缺同意能力,故特設處罰明文以資保護(本院六十三年台上

    字第三八二七號判例意旨參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

    項已就行為人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設有與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意願性交罪相同刑度之處罰規定

    (法定刑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係為未

    滿十四歲之被害人所設之特別保護規定。倘實際上,行為人

    並未有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行為,祇須論以刑法第二百二

    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即足。

三、綜上,必須有實行具體違反乙意願之方法行為而對乙為性交

    ,始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

    性交罪;否則,僅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

    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乙說:倘甲與乙係合意而為性交者,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

      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若非合意而

      為性交者,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理由:

一、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修正公布,其立法目的,係考量該章所定性交、猥褻行為侵

    害之法益,乃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倘將之列

    於妨害風化罪章,不但使被害人身心飽受傷害,且難以超脫

    傳統名節之桎梏,復使人誤解性犯罪行為之本質及所侵害之

    法益,故將之與妨害風化罪章分列,自成一章而為規範。揆

    諸其中第二百二十七條立法理由一之說明:「現行法(指該

    次修正前之刑法,下同)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

    』,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準強制猥褻

    罪』改列本條第二項」,以及該次修正之立法過程中,於審

    查會通過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理由說明:「現行法第二

    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係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合意』

    為性交之處罰,與『強姦行為』本質不同,故將此部分與猥

    褻幼兒罪一併改列在第三百零八條之八(即修正後之第二百

    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等情,足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

    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係以「行為人

    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合意』為性交」為構成要件,倘與未

    滿十四歲之男女非合意而為性交者,自不得論以該項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

    方法」,參諸本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之意

    旨,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

    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

    而言。於被害人未滿十四歲之情形,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

    公約」(西元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第十九條第一項所

    定:「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

    止兒童(該公約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遭受

    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

    之不當待遇或剝削」之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

    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應為一切兒童和少

    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等規定(按: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

    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自應由保護該未滿十四歲之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

    人意願之方法」之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

    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否則,於被害人係未滿一歲

    之嬰兒之情形,該嬰兒既不可能有與行為人為性交之合意,

    行為人亦不必實行任何具體之「違反嬰兒意願之行為」,即

    得對該嬰兒為性交。類此,是否無從成立妨害性自主之罪?

    縱或如甲說之意見,亦祇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如此一來,則無論是否與

    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有性交之合意,均論以相同之罪,顯失刑

    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所彰

    顯保護欠缺意識男女之性自主權之立法意旨(該款於九十四

    年二月二日修正之立法理由參照)。

三、綜上,倘甲與乙係合意而為性交者,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

    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若非合意而

    為性交者,則基於對未滿十四歲男女之保護,應認甲對於乙

    為性交,所為已妨害乙「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屬「以

    違反乙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丙說: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

      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

      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

      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理由:

一、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修正公布,其立法目的,係考量該章所定性交、猥褻行為侵

    害之法益,乃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倘將之列

    於妨害風化罪章,不但使被害人身心飽受傷害,且難以超脫

    傳統名節之桎梏,復使人誤解性犯罪行為之本質及所侵害之

    法益,故將之與妨害風化罪章分列,自成一章而為規範。揆

    諸其中第二百二十七條立法理由一之說明:「現行法(指該

    次修正前之刑法,下同)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

    』,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準強制猥褻

    罪』改列本條第二項」,以及該次修正之立法過程中,於審

    查會通過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理由說明:「現行法第二

    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係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合意』

    為性交之處罰,與『強姦行為』本質不同,故將此部分與猥

    褻幼兒罪一併改列在第三百零八條之八(即修正後之第二百

    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等情,足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

    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係以「行為人

    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合意』為性交」為構成要件,倘與未

    滿十四歲之男女非合意而為性交者,自不得論以該項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

    罪,既須行為人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有性交之「合意」,則

    必須該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有意思能力,且經其同意與行為人

    為性交者,始足當之。至意思能力之有無,本應就個案審查

    以判定其行為是否有效,始符實際。未滿七歲之幼童,雖不

    得謂為全無意思能力,然確有意思能力與否,實際上頗不易

    證明,故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以防無益之爭論;此觀諸該條之立法理由自

    明。未滿七歲之男女,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既無

    行為能力,即將之概作無意思能力處理,則應認未滿七歲之

    男女並無與行為人為性交合意之意思能力。至於七歲以上未

    滿十四歲之男女,應係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限制行為

    能力人,並非無行為能力之人;自應認其有表達合意為性交

    與否之意思能力。本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三八二七號判例意

    旨雖謂:「(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係因年

    稚之男女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故特設處罰明文以資保

    護」;然若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概無為性交合意之意思能力

    ,勢將使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形同具文,故不宜援引

    該判例意旨以否定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具有為性交與

    否之意思能力。故而,倘行為人對於未滿七歲之男女為性交

    ,因該未滿七歲之男女並無意思能力,自無從論以刑法第二

    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至若

    行為人係與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合意而為性交,則應

    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

    性交罪。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

    方法」,參諸本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之意

    旨,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

    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

    而言。於被害人未滿十四歲之情形,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

    公約」(西元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第十九條第一項所

    定:「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

    止兒童(該公約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遭受

    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

    之不當待遇或剝削」之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

    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應為一切兒童和少

    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等規定(按: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

    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自應由保護該未滿十四歲之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

    人意願之方法」之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

    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否則,於被害人未滿七歲之

    情形,該未滿七歲之被害人(例如:未滿一歲之嬰兒)既不

    可能有與行為人為性交之合意,行為人往往亦不必實行任何

    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即得對該被害人為

    性交。類此,是否無從成立妨害性自主之罪?縱或如甲說之

    意見,亦祇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但如此一來,倘被害人係七歲以上未滿

    十四歲之男女,尚得因其已表達「不同意」與行為人為性交

    之意,行為人不得不實行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行為,而須負刑

    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責;

    而被害人未滿七歲者,因其無從表達「不同意」之意思,竟

    令行為人僅須負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責,法律之適用顯然失衡。

四、綜上,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而甲與乙係合意而為

  性交,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惟若甲與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

    意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則基於對未滿十四歲男女

    之保護,應認甲對於乙為性交,所為已妨害乙「性自主決定

    」之意思自由,均屬「以違反乙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丁說:

刑法(下同)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

  性交罪,係指得被害人同意而對其為性交行為。其立法意旨係

  此幼年男女因身體、心智發育尚未成熟,無表示同意與他人性

  交之能力,縱得其同意,亦不得對之為性交行為,以保護幼年

  男女身智之正常發育,避免遭受摧殘。而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之乘機性交罪,則係指對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

  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對之為性交行為

  ,亦即凡利用男女因身、心因素,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況下,

  對之為性交,均成立此罪,被害人並無年齡限制,亦不以有身

  障或智障者為限,此由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九一0號判例意旨(

  對熟睡而不知反抗婦女為性交者,成立本罪),即可證明。故

  利用年幼無知,不知抗拒之情形,對之為性交犯行,自應負此

  罪責,不得以被害人未表示反對,即認已得其同意,而謂僅應

  成立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如能為反對性交之表示

  ,且已有反對表示,而仍對之為性交者,係犯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如因上述身障、智障而不能

  或不知抗拒,而利用此情形,對之性交者,則係犯上述乘機性

  交罪,二者情況不同。

甲說、乙說或認被害人未具體表示無意願性交,即是同意性交

  ,或認非合意性交,即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為性交,均忽略

  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未表示同意,亦未表示無意願之情

  況,似有未妥。丙說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被害人中

  ,未滿七歲者移出,認對之為性交者,應成立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似有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

  項之明文規定,且似有違罪刑法定主義。

論以乘機性交罪,符合被害人「年幼無知,不知抗拒」之事實

  ,且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之後之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七十條第一項加重其刑(在此之前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之

  ,則應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加重其刑),最高刑度

  為十五年,與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最高度刑相同,符合社

  會輿論要求。因此建議將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其他相類情

  形」,解釋包括年幼無知而不知抗拒之情形,不以有身障、智

  障者為限。丙說見解似宜以立法方法解決。

  以上四說,究以何者可採?敬請討論。

決議:

    採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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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刑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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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5 週日 201017:52
  • 擇善固執





擇善固執


什麼是擇善固執?可以是學度的態度,可以是勇於探索,可以是毅力,但對我而言學習是不斷地開闊自已的視野,勇於探索是求知的動力,毅力是實現自已追求的目標。


孔子早年生活極為艱辛,他說:「吾少也賤,故多能鄙事。」年輕時,曾做過管理倉儲和畜牧的工作。在艱難困苦中,孔子發憤好學,他遍訪名師,虛心求教,先後「問禮於老苒,學鼓琴於師襄子,訪樂於萇弘。」大約三十歲左右,孔子身邊聚集了一些弟子。此後,孔子一直從事教育事業,他制禮樂、作春秋,廣收門徒,相傳弟子三千,賢人七十二,同時他生活困頓,志不得伸。但他提倡有教無類及因材施教,使貧者也能有所學,學者能有所適,這樣具有遠見的想法,成為當時學術平民化的先驅和代表,故後人尊為「萬世師表」及「至聖先師」。孔子周遊列國一路艱辛險阻,危難不斷,吃閉門羹更是時而有之,但孔子無畏、堅毅的態度,只為了仁道的發揚。也因為這樣,才使得儒家思想可以日益遠播。孔子一生以堅持、勤學、創新為後世文人立下典範。


麥哲倫,葡萄牙人,堅信「地球是圓的」理論,率領船隊完成首次的環繞地球壯舉。三十三歲時,麥哲倫首先向葡萄牙國認為東方貿易已經得到有效的控制,沒有必要再去開闢新船道了,於是拒絕了他。但是他沒有放棄,終於,他得到機會可以拜見西班牙國王,麥哲倫再次提出了航海的請求,這次他得到西班牙國王的支持,在國王的指令下,麥哲倫組織了一支船隊出航。在航行的過程中,他偶到奸細破壞、船員叛亂,但是他都一一克服,在南美洲惡劣的風暴裡,他也勇於突破,在峭壁與礁石裡,找到橫越美洲大陸的海峽,即是後人所稱的「麥哲倫海峽」。在太平洋上遇到嚴重斷糧,甚至連船上的牛皮也充作食物,將堅硬的牛皮泡水四、五天,再放上炭火上烤好久才能食用。千辛萬苦的麥哲倫,最後抵達菲律賓的部族衝突中,他死後,其中一艘探險船在十六個月後,航行回西班牙,成功的完成環球的航行。麥哲倫為了證明地球是圓的,用行動來表達自已是對的。


惠特曼出生於美國紐約長島的一個貧窮家庭,他十三歲就輟學,先後做過雜工、印刷廠學徒等工作,也常寫一些短詩、小說發表,他擔任報社主編,大量撰寫反對奴隸及讚揚歐洲民主革命等文章,但也因為這樣的言論而被解聘了。其後,他返家從事木匠工作,同時也開始他旺盛的詩歌創作,他自費出版詩作《草葉集》,印了一千冊,當時的人對此書不屑一顧,他一本也沒有賣掉。第二年惠特曼增補後,再次出版,也只賣出十一本。評論家們說:「他不懂藝術,就像豬不懂數學一樣」他的弟弟看了幾眼就把書丟到一邊,他母親則斥說是「泥巴」,但惠特曼卻說「不要以獨特的方式來堅持我的詩歌事業」而他獨特方式就不斷的寫作與修訂,他費時三十七年,歷經九次改版,最後成就《草葉集》這本不朽詩集。到了第九版,《草葉集》成了最暢銷的作品,往往第一天出版就被搶購一空,後世譽為「改變美國的二十本書」之一,這位只有小學畢業,十三歲就出社會的詩人,也成了美國精神的代表人物。


禮記‧中庸:「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道也;誠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從容中道,聖人也;誠之者,擇善固執之者也。」誠與聖,猶拳之與掌,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一件事,由於至誠的境界是聖人的境界,一般人不易達到。當然由誠之者做起而達到誠,其最具體的辦法就是擇善固執了。若有孔子不斷求知的態度、麥哲倫勇於探索、惠特曼堅持、永不放棄的毅力,相信自已最終受到大家的肯定。你說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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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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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4 週六 201000:48
  • 何謂審級制度?目的何在?現行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所定之審級制度各為何?

 




何謂審級制度?目的何在?現行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所定之審級制度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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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院組織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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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4 週六 201000:42
  • 何謂審級制度?目的何在?現行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所定之審級制度各為何?





司法制度之意義為何?何謂實質意義之司法?何謂形式意義之司法?何謂廣義之司法?何謂狹義之司法?試依司法院解釋及有關法令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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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院組織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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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2 週四 201023:53
  • 考選部100年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




考選部100年舉辦各種考試期日計畫表


更新日期: 2010/8/31 下午 05:43:48


 

考選部完整國家考試計劃表出來囉(含預定報名日期),共計有38次國家考試,請有志國考者把握機會盡早準備!









































































































































































































































































































































100年度考試計畫


 


考試名稱


等級


預定報名日期


預定考試日期


備註


1


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初等


99.10.29(五) -11.08(一)


100.01.22(六) -01.23(日)


1.分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七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2


100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暨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專技高考


99.10.21(四) -11.01(一)


100.01.29(六) -01.30(日)


1.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電腦化測驗。 3.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3


100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暨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第一試)考試分試考試


專技高考、普考


99.11.05(五) -11.16(二)


100.02.19(六) -02.20(日)


1.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4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專技普考


99.11.26(五) -12.06(一)


100.03.19(六) -03.20(日)


1.分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七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5


100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專技高考、普考


100.01.20(四) -02.16(三)


100.03.26(六) -03.27(日)


1.台北考區。 2.電腦化測驗。 3.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6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三等


100.01.19(三) -01.28(五)


100.04.09(六) -04.11(一)


1.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7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三等、四等、五等


100.01.19(三) -01.28(五)


100.04.09(六) -04.11(一)


1.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8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


三等、四等


100.01.19(三) -01.28(五)


100.04.09(六) -04.11(一)


1.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9


100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三等、四等


100.01.19(三) -01.28(五)


100.04.09(六) -04.11(一)


1.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10


100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中將轉任、少將轉任、上校轉任


100.01.19(三) -01.28(五)


100.04.09(六) -04.11(一)


1.僅設台北考區。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11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三等、四等、五等


100.02.09(三) -02.18(五)


100.04.30(六) -05.02(一)


1.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採紙本、網路報名雙軌化作業。


12


100年交通事業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


高員級、員級、佐級


100.03.01(二) -03.10(四)


100.05.14(六) -05.15(日)


1.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四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13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驗船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暨特種考試中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


專技高考、普考、特考


100.03.11(五) -03.22(二)


100.06.11(六) -06.13(一) ; 100.06.14(二) -06.16(四) (牙體技術人員考試實地考試分梯次舉行)


1.除消防設備師、引水人、驗船師、牙體技術人員僅設台北考區外,餘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14


100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專技高考、普考


100.01.20(四) -05.16(一)


100.06.18(六) -06.19(日)


1.台北考區。 2.電腦化測驗。 3.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15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二等、三等、四等


100.03.22(二) -03.31(四)


100.06.25(六) -06.27(一)


1.分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七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16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四等


100.03.22(二) -03.31(四)


100.06.25(六) -06.27(一)


1.分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七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17


100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高員三級、員級、佐級


100.03.22(二) -03.31(四)


100.06.25(六) -06.27(一)


1.分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七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18


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高考三級、普考


100.04.06(三) -04.15(五)


100.07.14(四) -07.18(一)


1.分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七考區舉行。 2.普通考試(07.14-15)、高考三級(07.16-18) 3.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19


100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暨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專技高考


100.04.08(五) -04.19(二)


100.07.23(六) -07.25(一)


1.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電腦化測驗。 3.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20


100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暨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專技高考、普考


100.04.15(五) -04.26(二)


100.07.30(六) -07.31(日)


1.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21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


專技高考


100.04.15(五) -04.26(二)


100.07.30(六) -07.31(日); 100.08.01(一) (牙體技術師考試實地考試)


1.除牙體技術師考試僅設台北考區外,餘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22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三等、四等、五等


100.05.10(二) -05.19(四)


100.08.13(六) -08.15(一)


1.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23


100年軍法官考試


 


100.05.10(二) -05.19(四)


100.08.13(六) -08.15(一)


1.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24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三等


100.05.10(二) -05.19(四) (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100.09.23(五) -09.29(四) (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0.08.13(六) (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100.10.15(六) -10.17(一) (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除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僅設台北考區外,餘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25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考試


專技高考


100.05.20(五) -05.30(一)


100.08.27(六) -08.29(一)


1.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26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技高考


100.05.20(五) -05.30(一) (律師考試第一試); 100.09.30(五) -10.06(四) (律師考試第二試)


100.08.27(六) (律師考試第一試); 100.10.29(六) -10.31(一) (律師考試第二試)


1.除律師考試第二試僅設台北考區外,餘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27


100年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專技高考、普考


100.01.20(四) -07.27(三)


100.09.03(六) -09.04(日)


1.台北考區。 2.電腦化測驗。 3.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28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三等


100.06.14(二) -06.23(四)


100.09.17(六) -09.19(一)


1. 僅設台北考區。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29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


三等


100.06.14(二) -06.23(四)


100.09.17(六) -09.19(一)


1.僅設台北考區。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30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三等


100.06.14(二) -06.23(四)


100.09.17(六) -09.19(一)


1. 分台北、高雄二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31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三等


100.06.14(二) -06.23(四)


100.09.17(六) -09.19(一)


1.分台北、高雄二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32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


三等、四等


100.06.14(二) -06.23(四)


100.09.17(六) -09.19(一)


1.分台北、高雄二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33


10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


高考一級、高考二級


100.07.19(二) -07.26(二)


100.10.01(六) -10.02(日)


1.台北考區。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34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三等、四等、五等


100.07.19(二) -07.28(四)


100.10.22(六) -10.24(一)


1.分台北、南投、屏東、花蓮、台東五考區舉行。 2.採紙本、網路報名雙軌化作業。


35


100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簡任、薦任


100.08.01(一) -08.10(三)


100.11.12(六) -11.14(一)


1.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36


100年第四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專技高考、普考


100.01.20(四) -10.14(五)


100.11.19(六) -11.20(日)


1.台北考區。 2.電腦化測驗。 3.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37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


專技高考、普考


100.08.16(二) -08.25(四)


100.12.10(六) -12.12(一)


1.分台北、台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2.本年技師考試僅辦理土木工程技師等25類科考試,其餘造船工程、航空工程、紡織工程、冶金工程、漁撈、採礦工程、礦業安全等7類科考試本年不予舉辦。 3.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38


100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三等、四等、五等


100.09.14(三) -09.23(五)


100.12.24(六) -12.26(一)


1.分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十考區舉行。 2.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39


備註,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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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100年考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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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2 週四 201023:01
  • 刑法總則01




甲及乙互不相識,但均想殺死丙。某日丙生日,因丙愛吃巧克力,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的之劑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合在一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由於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亡。試問甲、乙應對丙的死亡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嗎?(99年普考法律政風)






【擬答】


  (一)依題意觀之,丙確因甲、乙各別下毒而殺害造成死亡,故甲、乙看來應各負殺人既遂之
責:


       1.原則上,若依傳統條件說審查之,則會發生如下窘境:
(1)若無甲之毒殺,丙仍會死於乙,則甲無需對丙之死亡負責。
(2)若無乙之毒殺,丙仍會死於甲,則乙亦毋庸負丙死亡之責。


       2.是故,條件說為了避免在「多對一(多數行為人攻擊一位被害人)」下的審查漏洞,經


修正後的毒法是:
(1)在「併合的因果性論」下,若甲、乙個別單一條件不足以造成結果的出現,但在甲、


乙偶然併合的情形下,卻可造成該結果出現時,則各(部份)條件均具有原因性。
(2)是故,若因甲、乙之偶然併合毒殺,將造成結果之原因,每一個人(甲、乙)均應負


丙死亡之責任。


  (二)不過,近代刑法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在於個人法、而非連坐法。甲、乙在沒有犯意聯絡


的情況下,偶然地分別在被害人的食物下毒,二人的藥量本無致命作用,但由於同時下


毒,發生致命效果。經上,被害人死亡有兩個條件,這點無可反駁;但死亡這個結果能


否歸咎於甲、乙各別的下毒行為?則無需另外評價。


  (三)結論:


    1.甲及乙既然互不相識,雖然因為丙貪吃,一次吃下甲、乙送的巧克力,因而毒發死亡。


       2.惟,甲、乙各自製作摻入毒物之巧克力送予丙,然而不論是甲或乙之巧克力,單獨之劑
量均不足以致死,只有「偶然」合在一起之劑量,始足以產生死亡之結果。


       3.基於刑法「個人法」的精神,甲、乙應該只六對丙的死亡,各負殺人未遂之刑責,除非兩人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下的共同正犯,方可能論以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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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1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1,176)

  • 個人分類:司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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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0 週五 201014:26
  • 同理心





同理心






★我們希望別人怎麼待我們,我們就要怎麼待別人。卡內基






★知已知彼,將心比心。中國古諺






★已所不欲,勿施於人。孔子






  同理心是良好人際關係不可或缺的元素。有回孔子的馬掙脫了韁繩跑,跑到田裡吃了農夫的麥苗而被扣留。子貢先前去,滿口經綸欲要回馬匹,農夫不予理會,另一位學生則試著向農夫說:「你不是在遙遠的東海種田,我們也不是在遙遠的西海耕地,從此相隔不遠,我們的馬難免會吃到你的莊稼,說不定哪天你的牛也會吃了我們的莊稼,我們應該相互諒解。」農夫聽了覺得有理便歸還了馬。這就是當一個人願意將心比心,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處理問題,彼此的紛爭便容易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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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1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582)

  • 個人分類:名言佳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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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0 週五 201014:07
  • 堅持





堅持






★偉大的作品不是靠力量,而是靠堅持來完成的。英國畫家約翰遜






★成功唯一的秘訣就是堅持到最後一分鐘。柏拉圖






★立志不堅,終不濟事。朱熹






  曾在書上讀過這麼一句話「要從容地著手去做一件事,但一旦開始,就要堅持到底。」試想,當愛迪生在製造出第一個炭絲燈泡前,雖然歷經了上千次的失敗實驗,但他會放棄嗎?英國著名畫家約翰說:「偉大的作品不是靠力量,而是靠堅持來完成的。」這話並非單指一件藝術品,而是可以泛指所有我們立定的目標。這些名人名言都是在靠誡我們堅持的重要,讓我們了解最終的成就與光榮,永遠屬於能夠堅持到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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