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台灣少吃肉!
吃一公斤肉,相當於砍了3棵樹
吃肉是全救暖化頭號元凶!生產一公斤牛肉,會製造36.4公斤的二氧化碳,加速地球暖化危機
少吃肉,地球健康,您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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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去補習囉!!
不管日子怎樣,希望大家能朝著自已的目標前進、努力
希望這次我能夠不在有任何的煩腦,可以全力以赴(雖然底子不好= =)
這次我會認真,我最在乎的是自已有沒有為目標而努力過(我不喜歡做給別人看,只會做給自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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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設計的衣服
我想這應該是之前上班留下來的紀念衣吧!
想想這件衣服的成本 = =還滿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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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線電話:03-8221206
時間及地點:
北區:縣府服務中心(每週一上午9:00至11:30)8-237705
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7號(門前)
中區:縣府中區服務中心<鳳林地政事務所>(每月第一週週一上午9:00至11:00)8-761103
地址:鳳林鎮信義路200號
南區:南區縣府服務中心(每月第一、第三週週五下午14:00至16:30)8-980561
地址:玉里鎮莊敬路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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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加保所需文件:
一、(1)自耕農:土地謄本二份。(自申請日起十日內)-----地政申請
<以本人、配偶及同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加保者,平均每人0.1公煩,林地每人o.2公煩以上>
(2)承租契約書正本及土地謄本二份。(自申請日起十日內)
<承租地為農牧用地者,平均每人0.2公頃,若為林業用地者,平均每人o.4公煩,承租期間需年滿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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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3/18 13:08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8日電)立委憂心,原住民參加升學考試加分制度會阻礙原住民提升競爭力,但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孫大川今天表示,從客觀條件來看,現階段加分制度仍有保留必要。
民進黨籍立委賴坤成上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表示,原住民法規彙編作業要點有許多優惠補助,像是原住民參加升學考試可以加分25%。他質疑政府何時才能取消這些優惠補助,讓原住民不用再靠政府補助,就能在經濟、文化、教育各領域站起來?
孫大川答詢表示,原住民通過族語認證,參加各項升學考試可以加分35%,未通過族語認證者加分25%。
孫大川說,他雖然同意賴坤成的說法,贊成未來應朝取消加分的方向努力;不過,從客觀條件來看,現階段還是有必要保留加分制度,對原住民比較好。
賴坤成認為,這樣的加分比例太高,傳統單向思維認為對原住民補助越多就是在照顧原住民,但事實上不然。他舉例,要提升原住民競爭力,「應該要把他們放到大海裡跟鯊魚搏鬥」,不應過度保護。
(個人認為需找到一個非常好的配套措施:如何提升原住民在學的競爭力、提高原住民的素質。。。而不是以加分...等等的優惠補助)(個人非常讚成這句話:,要提升原住民競爭力,「應該要把他們放到大海裡跟鯊魚搏鬥」,不應過度保護)
孫大川答詢說,即使有加分優惠,但根據資料顯示,原住民在高等教育中仍屬弱勢,原住民子弟考上大學後畢不了業的比率有越來越高的趨勢,顯示雖然有加分制度,但配套措施仍不足。990318
轉載: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18/5/229u4.html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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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執行槍決》王清峰 不贊成黃世銘意見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長王清峰與政務次長黃世銘對已定讞死刑犯執行問題,兩人意見南轅北轍,黃世銘前天在立法院表示,已定讞的四十四個死刑犯應執行槍決,王清峰昨晚十一點半緊急發布新聞稿,強調反對執行死刑,且這些死刑犯還在聲請釋憲中,但尊重黃世銘意見。 (註:南轅北轍:比喻行動和目的彼此完全不同)
由於黃世銘已被馬英九總統提名為檢察總長人選,一般認為黃的同意權在立院過關可能性頗高,未來法務部長和檢察總長對死刑議題要如何達成共識,會不會造成兩人心結,各界勢必關注。
對此,黃世銘表示,政次是部長的幕僚,他會把相關意見提供部長參考,但最後政策仍由部長決定。王清峰認為,死刑或可讓人心安,但實際上沒有嚇阻犯罪功能,從台灣這幾年停止執行死刑後,重大案件數反而逐年遞減,即可證明。
反對死刑執行 王清峰槓上黃世銘
更新日期:
2010/03/10 01:01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賴又嘉台北10日電)法務部推動廢除死刑,引發高度爭議。部長王清峰9日深夜發表專文,強調廢除死刑「不應是未來的事,必須是現在進行式」,目前暫停執行死刑,為的是能讓觀念慢慢發酵。
法務部自2005年12月後,即未再執行死刑,目前台灣共有44名判決定讞的死刑犯,仍羈押在看守所。
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8日在立法院審查會答覆立委表示,他個人贊成廢除死刑,但除非能訂出1個死刑暫緩執行條例,做為法源,否則目前已判決定讞的死刑案件,仍應執行。他若出任總長,會將死刑案件呈報法務部執行。
法務部9日深夜發出由王清峰親撰、名為「理性與寬恕─暫停執行死刑」的文章,內容指出,她可以理解黃世銘身為司法人的想法,但從人權角度,廢除死刑是為確保生命權,「人死不可能復活,確保生命權不應該是未來的事,必須是現在進行式」。
王清峰說,死刑是最危險的刑罰,因為審判的是「人」而不是「神」,同一套證據,可能因法官的判斷不同,使被告在死刑與無罪之間徘徊擺盪,蘇建和案就是1個例子。死刑的存在或可使人心安,但實際上並無嚇阻犯罪的功能,「殺人(死刑)償不了命,徒然使另一個家庭陷入永遠無法啟口的傷痛中」。
對於外界質疑44名死刑犯懸而未決,王清峰表示,目前全球有104國廢除死刑,超過10年不執行死刑的國家有35個,像南韓就有60名死刑犯,但也是10多年沒執行死刑,日本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更高達102名。
王清峰認為,廢死政策的形成需要時間,暫停執行死刑是希望讓「理性與寬恕」能有充裕發酵的機會,讓法務部所規劃的廢除死刑替代方案(如終身監禁),能慢慢獲民眾接受。王清峰的公開信,形同宣告在她部長任內,絕不會批准執行任何一件死刑案。990310
轉載: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10/78/21rnb.html (奇摩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10/5/21rb2.html(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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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看保安警察學都沒辦法看完一堂課,晚上試著看交通警察實務與法規終於在晚上11點半看完(雖然不到2小時的時間)
但我終於看完了。
現在心情都很平順,沒感到緊張。只覺得未來很渺茫....若沒考上,之後的我將會是怎樣的生活。
不過我對公職人員的工作還滿感到興趣的...真希望能考上,才能一步一步的走下去。
我知道這次的考試對我意義非常大,是自我肯定自已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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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69 |
解釋日期 |
民國 98年12月25日 |
解釋爭點 |
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關於空氣槍之處罰規定違憲? |
解釋文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為處罰要件部分,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首揭規定有關空氣槍部分,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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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定有明文。鑑於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屬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六四六號、第五五一號、第五四四號解釋參照)。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係為防止暴力犯罪,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之安全,立法目的符合重要之憲法價值。其中關於空氣槍之規定部分(下稱系爭規定),由於空氣槍之取得、使用、改造較為便利,且具有物理上之危險性,容易成為犯罪之工具,是製造、運輸、販賣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行為,雖對一般民眾之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法益尚未構成直接之侵害,但立法機關認前述行為已足造成高度危險,為保護上開重要法益,乃採取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予以管制,可認係有助於重要公益目的之達成。此外,因別無其他與上開刑罰規定相同有效,但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可資採用,是該刑罰手段亦具有必要性。
惟系爭規定所禁止製造、運輸、販賣之客體相對廣泛,一部分殺傷力較低之空氣槍,亦在處罰範圍內。基於預防犯罪之考量,立法機關雖得以特別刑法設置較高之法定刑,但其對構成要件該當者,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未能具體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之惡害程度,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而無從兼顧實質正義。按不具殺傷力且無危害安全之虞之空氣槍係合法而容易取得之休閒娛樂商品,而改造此類空氣槍,所需零件易於取得,亦無須高度之技術。倘人民僅出於休閒、娛樂等動機而改造合法之空氣槍,雖已達殺傷力標準,但若其殺傷力甚微,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法益之危險甚低,或有其他犯罪情節輕微情況,法院縱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而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系爭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國家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迭經本院解釋在案。系爭規定所謂之殺傷力,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應能理解係指彈丸擊中人體可對皮膚造成穿透性傷害。而揆諸現行司法審判實務,亦係以其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槍械具殺傷力之基準(本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秘台廳(二)字第0六九八五號函參照)。法院於具體個案中,並審酌專業鑑定機關對槍砲發射動能之鑑定報告,據以認定槍砲是否具有殺傷力。是系爭規定以是否具有殺傷力為構成要件,其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亦得經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有關空氣槍之規定,以兼顧國家刑罰權之妥善運作及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逾期未為修正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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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釋字第六六九號事實摘要
按陳某等四人為休閒娛樂之用購入空氣槍,所購槍枝有卡彈現象,乃自行換裝彈簧,嗣被查獲,因渠等改造後之空氣槍,經鑑定其發射動能單位面積均逾二十焦耳/平方公分,業屬實務認定之具殺傷力之空氣槍,是被告之行為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予以起訴。
聲請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於審理該案件時,對系爭規定有具體之違憲確信,乃裁定停止訴訟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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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 中華民國憲法第8、23條(36.01.01)
- 司法院釋字第646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551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544號解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9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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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別人在賣拼豆豆鑰匙圈,忍不住就自已買來玩。
其實一點也不難,只是花的時間有點長。。
結果花了我好幾張小朋友=。=""
我覺得豆豆品質不錯的買家是YAHOO拍賣wuwu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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