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審級制度?目的何在?現行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所定之審級制度各為何?

 

【擬答】

(一)所謂審級制度,即上級法院有審查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以求審判之周詳及法
      律之統一解釋,析言之:
     1.審級係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間之關係:
       審級係專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之監督管轄權限,換言之,同級法院間不會存有審
       級關係,而司法院對各法院或個別法官所行使之行政監督權(如司法院對同法官之
       任免)亦不可稱之為審級。
     2.審級制度之設計使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
       上級法院就當事人對其所管轄之下級法院裁判所提起之上訴或抗告,具有予以駁回
       或廢棄原裁判發回更審或自行判決之權力。

(二)審級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追求審判之周詳以及法律的統一解釋

(三)司法審級制度之原則與例外:目前我國法院現行之審級制度採三級三審,例外採二
級二審及一審終結制度。

      1.法院組織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一條可知,係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所謂三審,即是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地方法院審理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向最高法院聲明不服,因此,最高法院為第三審,亦為終審。

      2.行政法院組織法:我國行政訴訟案件之審級為二級二審,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行政院分為下列二級:一、高等行政法院。二、最高行政法院。

      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公務員懲戒亦為審判制度之一環,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十九條之規定可知,對公務員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之行為,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屬一級一審制,其所做出之審議決定,即屬終審之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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